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三个价格监督检查文件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粤价[1998]28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实施后,为了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与《价格法》相衔接,国家计委前后印发了《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计价检[1998]1826号)、《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计价检[1998]1781号)和《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计价检[1998]1782号)三个价格监督检查文件,现一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该三个文件规定,规范物价部门的执法行为,处理每一宗案件,都应对照上述法律文件,进一步提高价格执法的水平。
二、各级物价部门不得制定罚没款任务指标,防止执法过程中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严禁违法减免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减免罚款,损害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三、计价检[1998]1781号文第六点所指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确定标准,按《广东省各级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粤价[1998]206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设在省物价检查所。各级物价部门应设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中心设在物价检查机构内,并设专人负责举报工作,按要求落实“登记、呈批、移送、督办、存档、反馈”六个环节的程序,力求规范运作。
各级物价部门应在1998年12月30日前将举报中心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上报省物价局,以便汇总统一向全省公布。
五、省物价局在适当时候开展一次全省价格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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