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2年6月1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州市制发IC卡暂住证(含集成电路卡)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IC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506号)规定执行,即每张20元。
二、深圳市制发二维码卡暂住证(不含集成电路卡)的收费标准按每张15元的标准执行。
三、按照国家规定,其他市、县不再推行卡式证,也不再审批收费。
四、暂住证卡式证使用有效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纸制证不得低于1年。
五、请广州、深圳市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计价格〔2002〕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广东、福建、江苏等省物价、财政部门来函提出,目前这些地方对外来务工人员等外来暂住人口发放的暂住证采用IC卡或其它证卡形式,制证成本高于5元,为此,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暂住证卡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对外来暂住人口发放暂住证卡时,可以收取工本费。但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
二、暂住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含集成电路的证卡(IC卡)按不超过每张20元的标准核定,不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按不超过每张15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三、为了提高证卡的使用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暂住证的卡式证使用有效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纸制证不得低于1年。同时,为了减轻暂住人员的负担,要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制发暂住证,目前还没有推行卡式证的,原则上不再推行,价格、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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