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17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已统一规定机动车后雾灯中准出厂价格,我省各生产企业可在国家规定的中准价至下浮20%的幅度内自定具体出厂价格,如需在中准价格基础上上浮的,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二、后雾灯的零售价格在按上述规定制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加10%的进销差。
三、后雾灯安装费用最高限价为:15吨以上货车、各种集装箱车、30座以上客车、排气量3.0及以上轿车40元/套;其余为30元/套。
四、本通知自1998年10月20日起执行。我局《关于核定几种汽车后雾灯试销价格及安装费的通知》(粤价[1998]235号)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计价格[1998]17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加强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管理,今年4月我委以计办价管[1998[199号发出通知,决定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由国家统一核定。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多家生产企业能够生产符合规定要求的后雾灯产品,还有一些企业正在就其生产的后雾灯产品向有关机构申请检测。为适应机动车后雾灯市场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做好后雾灯定价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白炽灯型后雾灯含税中准出厂价格:固定式每套40元,吸附式(便携式)每套50元;发光二极管型后雾灯含税中准出厂价格:固定式每套l30元,吸附式(便携式)每套140元。具体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在上下浮动幅度各20%范围内核定。
二、后雾灯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按照后雾灯购进价格(出厂价格)加不超过10%的进销差率具体核定。
三、后雾灯安装费用按照每套20―4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标准。
四、各安装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后雾灯零售价格和安装费用标准。
五、请各地物价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核定后雾灯出厂价格、零售价格及安装费用标准,并报我委备案。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核定“HWD”系列后雾灯试销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8]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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