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8〕35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粤府〔2017〕14号)和《关于做好广东省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3036号)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巩固清理整治成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目标
通过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签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和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的全面清理,取缔各类违规收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完善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二、清理的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停征、免征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坚持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进一步推动普遍性降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市逐步免征政府提供普遍性公共(公益)服务或者体现一般管理职能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坚决取缔下列各类违规涉企收费。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仍作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的;将已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另立名目继续收费的;指定服务机构强制进行检验、检测、代理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借用)行政资源或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三)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省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对清理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反馈意见指出需进一步整改的,要制定完善整改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整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实效。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对本地区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不得对《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以外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
(四)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行业协会商会部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对政府定价管理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具体服务内容。
(五)清理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社会和个人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并收费;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以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六)适时发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系统梳理整合收费清单,及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经清理规范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常态化公示,强化涉企收费社会监督。
四、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近年来,国家和省通过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目前涉企收费仍存在项目多、收费乱等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要认真分析本地本部门涉企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领域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收费清理工作,该取消的必须取消,有降低收费标准空间的,应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全面巩固清理成果。
各地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及清理规范后的收费目录清单情况,请于9月1日前反馈我委(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邮箱:fgw_sfglc@gd.gov.cn。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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