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0〕107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仲裁机构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省仲裁委员会性质不一,结合各市仲裁业务发展的实际状况,同意广州、汕尾、云浮、湛江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余各市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已明确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情况下,各地仲裁机构应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宛丹 联系电话:8313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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