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8〕12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排污费已改革为环境保护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2号令废止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等4部委第31号令)和《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省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3〕166)、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定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81号)和《关于核定试点企业2014年度差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82号)不再适用,决定废止。
请各地对转发和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所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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