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法规函〔2018〕7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委“放管服”改革工作,确保取消、下放、委托管理的审批事项“放到位”“接得住”“管得好”,结合各地在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下放的事项,各地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10号文规定的审批范围和权限管理下放事项,不得自行再下放或者将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二、对委托管理的事项,项目审批文件使用受托部门的发文纸和文件号,在正文中明确是受我委委托审批项目,并加盖我委行政审批委托专用章。
三、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的管理。一要对本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将承接的审批事项纳入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外公布。二要对下放和委托管理的审批事项建立台账,实行专门管理,并做好审批数量、投资总额等统计工作。三要注重收集群众、企业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审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审批事项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建议,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对需要我委进一步下放、委托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在认真研究合法性和可行性基础上,提出建议放权的审批事项清单。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梳理总结2017年10月以来承接我委下放、委托管理的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以及有关建议,于2018年3月底前报送我委(政策法规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2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颜乐中,020-8313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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