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8〕2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鉴于我省国V标准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于2018年1月12日24时起上调为6.61元/升,已高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639号)所规定的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启动价格6.47元/升,现根据该方案的规定,我省始发的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自2018年1月16日零时起,可按旅客计费里程收取燃油附加费,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计收标准为0.01元/人·公里。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仍按原票价执行,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各道路客运经营者需要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在客票上标明收取的燃油附加费金额,同时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燃油附加费后的公路客运票价和道路运输秩序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和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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