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能电〔2017〕7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省天然气发电发展较快,对促进天然气利用、满足电力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需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发电成本较高、部分已投产热电联产项目未按计划实施供热、建设规模偏大等问题。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建设预警信息,我省到2020年电力规划建设风险预警均为红色等级,部分已核准煤电项目需延缓建设,预计未来几年我省电力供应形势宽松,但目前部分市和发电企业对建设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的积极性仍然较高,要求建设的项目较多。为防范产能过剩风险,促进天然气热电项目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广东省热电联产机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能电〔2015〕242号)等规定和电力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
天然气发电项目主要包括纯发电项目、热电联产项目和分布式能源站(以下将热电联产项目和分布式能源站统称为热电项目)。
(一)天然气纯发电项目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规划。
(二)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要严格落实“以热定电”原则,以供热为主确定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纳入省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禁止以热电联产名义建设纯发电项目。
(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可通过热电冷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就地梯级利用。楼宇式分布式能源站原动机单机容量应不大于3兆瓦;区域式分布式能源站原动机单机容量应不大于50兆瓦。单机容量超过20兆瓦或总装机容量超过60兆瓦的区域式分布式能源站需纳入省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其余分布式能源站纳入各地级以上市专项规划。
二、严格项目建设管理
(一)纳入相关规划的天然气纯发电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落实建设条件后,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纳入相关规划的分布式能源站项目,落实建设条件后,报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报核准时,项目单位应对建成投产后供热计划作出承诺。
(二)热电项目应根据热负荷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规模(设计额定供热能力)要与替代的现有小锅炉额定总蒸发量及新增热负荷之和相匹配。
(三)热电项目应按照省、市有关电力发展规划、热电联产规划和天然气管网规划要求,落实热负荷、电网接入、气源供应等建设条件;同步做好配套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确保供热管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三、做好项目运营管理
(一)热电项目机组发电调度以保证供热安全和电网运行安全为前提,以供热为主要任务,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发电。
(二)热电项目建成后如不能同步实施供热,不予并网发电。
(三)项目投运三年后热电比仍未达到40%的,限制上网发电。
(四)现已建成但未按计划实现供热的项目,需按项目核准要求落实热负荷,提高供热水平。
四、加强项目运营监管
(一)新建热电项目需同步建设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的实时热负荷在线监测系统。现有热电项目未实行热负荷在线监测的,要抓紧建立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的实时监测系统。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完善热负荷监测系统,按照热负荷监测数据,公平、公正、合理拟定热电项目发电计划安排。
(三)热电项目所在地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在热电项目建成投产后,组织做好供热区域内现有小锅炉关停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对热电项目核查和后评价工作,按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热电比、热耗率等指标,对各项目供热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评级,并予以公布。
(五)对虚报供热量、热电比、热效率等指标的企业,纳入信用体系建设“黑名单”,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长期无法按要求供热的项目,暂缓项目所在区域和项目业主列入省能源专项规划的其他热电项目的核准。
(六)严禁未核先建、未达开工条件建设、不按核准内容建设等违规建设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并责令项目停建、停产。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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