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能电〔2017〕247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统计局经省政府同意于2016年1月联合印发了《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粤发改能电〔2016〕74号),提出了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控制工作目标。根据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我省煤炭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了调整(2015年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由9809万吨调整为8000万吨),为适应调整后煤炭消费统计数据,并结合各市煤炭消费需求实际,现将调整后的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控制目标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实现煤炭消费减量控制目标。其余事项仍按粤发改能电〔2016〕74号执行。
附件: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控制目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统计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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