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6〕1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
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实现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评标评审专家。各单位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之外的活动,也可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纳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通过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对省专家库及其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省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
(二)组织审定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
(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四)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省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商讨。
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全面可追溯性的文件(含电子文档)控制管理,确保各项记录内容标识规范和可追溯查询。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6年);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入选省专家库。申请人(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应按要求填报并附送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和上岗培训后,方可担任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
原已经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进入部门专家库的专家,通过上岗培训的,可直接登记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七条 省专家库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档案、颁发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可予以续聘。
第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等咨询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
(二)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回避;
(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条 全省范围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其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省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抽取评标评审专家,一般应当在开标或评审开始之日前2个工作日内进行。
专家抽取申请人按照省专家库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事宜。评标评审专家确定后,省专家库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评标评审专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抽取结果应在开标或评审开始前30分钟之内打印。
第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专家抽取申请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评标评审专家需要回避;
(二)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审任务;
(三)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
第十三条 省专家库管理部门、日常维护机构,不得以任何条件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抽取专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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