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16〕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总结推广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记录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筛选推介诚实守信的会员企业,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市场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报道;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诚信“红名单”。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2017年6月底前率先在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实行公开承诺,并逐步扩大范围,争取到2020年实现覆盖所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省有关单位要在2017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优化完善业务操作规程。(省编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探索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优化检查工作机制。(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开发“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产品,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信用广东”等信用网站公示诚信市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并在各类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诚信会员企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健康发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梳理重点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名单及其信用记录,从2017年1月起定期将有关信息交换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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