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气候函〔2017〕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0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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