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理顺相关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审批、分级负责原则,省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报本级政府审批。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明确界定项目性质和项目范围,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维修改造造价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强化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长效机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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