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法财〔2016〕2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系统企业债券工作规范10条》,现印发你们,请转发所属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并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5月4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系统企业债券
工作规范10条
1.取消粤发改发财〔2014〕506号文中关于发行人选取主承销商的招标方案需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干预发行人选聘中介机构,由发行人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中介机构。
2.不自行设定业务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业务。
3.不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通过施加影响为企业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
4.保守工作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不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不进行信息误导。
5.严禁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服务对象(地方政府、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主体)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回扣、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住房、车辆、宴请等)。
6.禁止通过非市场渠道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服务对象的产品或者服务;不干预企业债券的正常发行销售,不帮助他人购买债券。
7.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中介等营利性活动,或搭干股领取报酬。
8.不接受企业债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有关人员非正常的私下汇报,确有必要沟通情况的,应在办公场所公开运行。
9.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上门到债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调研或者沟通情况,不得借工作之机办理私事。
10.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做到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热情、举止规范、言语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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