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社会〔2016〕214号
韶关、清远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韶关、清远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同意河北省威县等90个县(市、区)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的通知》(发改就业〔2016〕39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及《关于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2015〕281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完善返乡创业的配套扶持政策,提升返乡创业就业服务能力,整合推进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营造有利于创业的浓厚氛围。
二、试点地区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加强规划引导,制订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区)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并按年度分解实施。2016年年度计划请于3月2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试点地区要加强创业就业形势分析,开展创业就业监测,及时掌握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情况,并形成监测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半年度和年度总结报告,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地区试点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附件:关于同意河北省威县等90个县(市、区)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的通知(发改就业〔2016〕395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厅 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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