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5〕1362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佛山、东莞、茂名市发展改革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根据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170号)规定,经审核,现就佛山市南海垃圾焚烧发电二厂等发电企业2014年1-12月份的上网电量及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调整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从2014年9月起,垃圾焚烧发电厂对应执行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2元(不含接网费用)。
二、佛山市南海垃圾焚烧发电二厂、东莞市横沥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广州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茂名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技改增容项目2014年1-12月份的上网电价及对应的电量详见附件 。
附件:佛山市南海垃圾焚烧发电二厂等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情况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8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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