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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收费管理处 时间:2014-07-22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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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4〕4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范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执业登记管理权限自行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二、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 

  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药品加价率,以及已明确规定可以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疗耗材的加价率,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地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查询服务。自2015年1月1日起,每年5月1日前,各地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年度执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收支、费用等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其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费用情况在网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报送要求和内容格式另行通知。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医药价格投诉举报,并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联合组成督导组到各地进行调研督导,了解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管理政策。 

  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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