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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实行商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4-12-25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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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4〕8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体现公平负担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实行全省商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深圳和惠州市外的其他地区,其商业电度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8分(含税,下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在现行基础上统一提高1分,从而实现两类电价同价,同价后的商业电度电价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统称为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原商业用电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的峰谷电价政策维持原有规定不变。

  二、惠州市的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6分,商业专用变压器用户暂停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三、上述调整后各地新的电价价目表详见附件,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仍按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的规定执行。

  四、深圳市的销售电价维持不变,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应尽快制定深圳市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方案,上报我委审核。

  五、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的实际用电量起执行。

  附件: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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