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气候〔2015〕8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附件: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
附件:2-1.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4版)
附件:2-2.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14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16日
(联系电话:020-83138604、83138670,传真:020-83138670,电邮:gdets@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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