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协商,其销售给我省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不分存量、增量,统一执行2.86元/立方米的价格。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销售给我省的居民用气按国家的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执行。2014年9月1日前已供气城市的居民用气到我省的门站价格和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公司的门站价格此次不作调整;2014年9月1日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到我省的门站价格为2.86元/立方米,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公司的门站价格为3.123元/立方米。
三、请广州、佛山、东莞、肇庆、清远市据实报送2014年9月1日前你市使用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的居民用气气量,并于9月5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委能源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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