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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4-09-25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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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深圳市按直接报装接电的有效容量予以核定执行大量工业用电类别或高需求工业用电类别(有效容量在100KVA及以下按大量工业用电价格执行)。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认定,由各地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我省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前,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类别的电价,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后,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深圳市执行所在充电场所的分类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的电价类别,已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相应执行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规定;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普通工业专变用户的峰谷电价政策。

  四、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授权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

  五、自发文之日起,原省物价局《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问题的批复》(粤价〔2009〕294号)和《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302号)废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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