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申请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粮食经营企业落实最低库存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2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粤发改粮调〔2008〕329号)要求,对已获得201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粮食经营者,全面核查其落实最低库存制度的情况。核查内容详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查表》(附件1)。
二、各地要在2014年11月25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落实情况和《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粮食局(调控财会处),电子文档同时发送lsjtongji@163.com。
三、粮食经营者落实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将作为企业今后申请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基本条件之一。对未落实的,一律不予以受理上报。请各地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加强宣传,及时通知相关企业落实各项条件。
附件:1.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查表
2.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查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雷东晖,020-83133070
省 粮 食 局: 朱 健,020-83567710,lsjtongji@163.com
刘爱志,020-83517310
省发展改革委 省粮食局
2014年11月12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