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2日
关于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推动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进一步规范供热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能源供应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的用热快速增长,但主要仍以低效分散小锅炉供热,且大部分为污染严重的燃煤燃油锅炉,集中供热程度总体较低,集中供热量仅占全省供热量的8%左右。随着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不断发展,大量新增用热企业将逐步进驻园区,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关停淘汰分散供热锅炉,有利于规范供热管理,增强珠三角电源支撑能力,减少东西两翼送电珠三角地区的压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空气质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按照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以满足用热需求和保障供热安全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全面提升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综合利用价格、财税、金融、污染物排放权等激励措施,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集中供热加快推进和健康发展。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规划全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根据用热需求和工业发展等条件分步有序实施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珠三角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粤东西北工业园区和珠三角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
因地制宜、经济环保。根据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规划,以及用热用电需求、资源条件、环境约束、经济性等因素,合理选择集中供热方案,确保集中供热项目经济技术可行,节能、减排效益明显,热用户用热成本合理,实现供热用能清洁经济高效。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积极推进约500万千瓦在建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确保按期投产;启动一批热负荷需求大、淘汰小锅炉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珠三角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前期工作。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者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力争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达到30%左右;到2017年,全省具有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和珠三角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者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力争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达到7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集中供热规划。
强化集中供热规划指导作用,加强对集中供热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具有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做好集中供热规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于2014年2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各市规划,于2014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
各市在编制集中供热规划过程中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论证,与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作好衔接。在科学测算供热范围可覆盖的区域现有、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基础上,确定热源点类型(具体分类见附件)、布局、燃料类型、供热管网路径、现有分散供热锅炉的替代方案以及引导集中供热区域外分散用热企业关停分散小锅炉进驻园区工作方案。
(二)合理选择集中供热方案。
1. 加强评估论证。
集中供热项目应以保障供热为首要目标,综合考虑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环境保护、资源供应和热负荷规模、特性等因素论证确定,可选择单一类型热源或不同类型热源组成混合式集中供热项目。集中供热在组织实施前,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集中供热方案进行专题评估。
2. 严格项目准入标准。
各地级以上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集中供热项目;珠三角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其他地区,除可实现煤炭减量替代、主要大气污染物两倍替代,且厂址位于沿江沿海、燃煤不需要陆路转运的项目外,严禁新建燃煤、燃油集中供热项目。
新建(含改造,下同)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应按照“以热定电”和电力在当地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就地消纳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装机规模论证,严格控制大型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规模,热电联产项目单站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20万千瓦。
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和燃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热电比不低于50%、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70%;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热电比不低于60%、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65%。
3. 优化集中供热方案。
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内或周边已有纯凝发电机组或供热锅炉的,鼓励改造为合理供热规模的抽凝、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或分布式能源站作为集中供热热源点;鼓励现有自备热电联产机组适度扩大供热规模,作为集中供热热源点;鼓励利用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改造或新建过渡集中供热锅炉作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对热负荷密度较大、且近期平均热负荷不小于机组额定供汽量的工业园区,可选用热电联产方式集中供热,应优先选用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承担稳定热负荷;热负荷需求量波动较大或需求参数差异较大的工业园区,可建设合理规模的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或背压机组与抽凝机组相组合,提高供热调节能力。
对热负荷密度和用热规模较小的工业园区,主要选用集中供热锅炉房或分布式能源站方式供热;热负荷增长较快但用热规模暂时难以满足热电联产建设要求的,可先期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或分布式能源站。
根据各园区用热负荷的实际情况,按照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最高的原则,可选择不同类型热源组成混合式集中供热项目。
(三)积极吸引各类投资主体。
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方式,吸引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加强机制创新,完善运营监管,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公平获得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权利,列入全省集中供热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均向各类投资主体开放,在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或备案管理中,不得设定限制某一类投资主体进入的歧视性条件。鼓励热用户共同参与供热管网建设。
(四)切实防治集中供热项目污染。
新建集中供热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优于或者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其中:珠三角地区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须采用先进环保技术,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对重点地区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其他地区应达到国家、省对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珠三角地区燃煤集中供热锅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省对重点地区燃煤电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应加强氮氧化物治理,同步安装烟气脱硝装置,暂不能安装的应预留脱硝装置安装条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