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3〕1699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为做好代理购电机制与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机制的衔接,现就完善我省代理购电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电价(平段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他规定继续按《关于我省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问题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21〕234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21〕1005号)等有关电价政策执行。
二、在抽水蓄能电站进入电力现货市场前,抽水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75%执行,上网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电量电费计入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分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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