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法规函〔2023〕46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国资、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工作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分局,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和清退工作。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要求,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格规范保证金收取,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拒绝接收保函服务机构依法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保险),并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保险)。开展保证金清退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做到应清尽清、应退尽退。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清退本交易中心代收代管的保证金,阶段性清理结果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对于违规不清退保证金的情况,投标人可通过12345热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渠道反映情况。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保证金收取、退还、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收取、不按时清退保证金等行为。
二、推行差异化收取保证金。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标人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制度。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要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10号)规定,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招标人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2%。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或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相关措施出台情况请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相关专业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三、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我省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粤公平”“信用广东”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格资质、业绩、行为信用信息、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省内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开展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保函(保险)履约信息归集和信用信息共享,按规定将信息共享至“信用广东”平台。鼓励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行为。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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