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公资函〔20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按照“平台之外无交易”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3日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简要说明:
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本省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选择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省内任一符合要求的平台进行交易。
二、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省政府不定期调整并公布实施。
三、对于应进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交易项目而未进入相应平台交易的,有关部门应根据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违规行为记录到全省统一的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四、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管理且具备合法交易条件的交易项目,是否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由交易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或出让人等项目发起方自行确定,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进入平台交易。相关进入平台的交易事项及交易数据应纳入汇总统计和分析范围,及时报送相关单位。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规模标准 |
工程类(编码A) | ||
A01 工程建设项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范围 |
A02 土地整治项目 | 土地整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 全部 |
A03 一级土地开发项目 | 一级土地开发项目 | 全部 |
采购类(编码B) | ||
B01 政府采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范围 |
B02 医疗药品、器材及 耗材采购 | 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的集中采购 |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
B03 国际招标采购 |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采购 | 全部 |
B04 政府购买服务 |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及广东省财厅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服务项目 | 全部 |
自然资源类(编码C) | ||
C01 土地使用权交易 | 法律、法规明确应采取公共交易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其他交易行为 | 全部 |
C02 矿业权交易 | 法律、法规明确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出让、温矿泉经营权出让等 | 全部 |
C03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林木的出让、转让、合作等 | 全部 |
C04 海洋资源交易 | 需经过招拍挂等市场化方式出让的无居民海岛、海域等海洋资源的使用权出让 | 全部 |
C05 河流资源交易 | 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 | 全部 |
C06 空域使用权交易 |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航空时刻对组合拍卖 | 全部 |
C07 排放权交易 | 排污权交易、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 |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范围。 |
C08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 全部 |
产权资产类(编码D) | ||
D01 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国有资产租赁权 | 不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权 |
D02 国有资产处置 | 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拍卖;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中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产权处置;行政执法部门查获涉嫌走私无主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处置 | 全部 |
公益资源类(编码E) | ||
E01 基础资源经营权 |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影视、网吧特许经营权 | 全部 |
E02 市政设施经营权 |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权、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及其他市政设施经营权 | 全部 |
E03 交通运输经营权 | 道路客运班线、旅游包车、城市地铁、城市公交及出租车经营权出让 | 全部 |
E04 旅游行业经营权 | 旅游、景区开发及经营权交易 | 全部 |
行政资源类(编码F) | ||
F01 经营权 | 依附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各类摊(网)点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出让;市政公共设施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经营性公共墓地经营权出让 | 全部 |
F02 冠名权 | 道路、桥梁、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冠名权交易 | 全部 |
F03 竞价 |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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