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社会〔2021〕49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是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民、兜住底线、均等享有。
二、完善标准体系。按照统筹协调、动态有序的原则,到2025年全面建立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各地要严格对照《标准》,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地区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相关服务项目落地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系统梳理并修订完善各行业领域现有标准规范,推动标准水平动态有序调整,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标准规范,并按照方便实用、清晰明了、简单易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服务指南、行为规范、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指导服务机构加强标准管理和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严格界定范围。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和优军服务、文体服务等领域构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已有省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要按照不低于省标准执行,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对于省暂无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和省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四、落实支出责任。省的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安排经费。市县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确保各行业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要创新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通过优化整合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强化能力保障。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优化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布局,根据人口、产业和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重点补足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扩大优质服务资源辐射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健全家门口服务体系,将更多资源下沉到城乡社区,促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便利可及。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模式创新,推动实现数字化转型创新理念方式,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六、创新实施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实施机制,加强对标准制定及实施应用的综合协调,研究解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问题。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开展评价评估。各地要开展标准实施监测预警,结合各地区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基础信息库,定期发布基本公共服务统计数据。按照国家部署,支持我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协作联动,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以及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后期评价,加强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完善,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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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联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