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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处 时间:2021-09-08 11: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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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21〕17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强化各项改革措施落实,高质量做好改革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262号)、《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31日    

  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任务的地级市、县(市、区)和有关灌区。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省级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四个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其他部门人员及专家等参加。各地级市、县(市、区)参照省级验收小组的单位和人员组成相应成立市级验收小组和县(市、区)级验收小组。

  第五条  省级验收小组负责牵头、指导和监督各地和有关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验收分为县级自查自评和自验、市级核验、省级抽验。验收采用“现场核实、实地走访”的方式。验收由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含特邀专家)具体实施。

  以“改革一区,验收一区”为原则,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大、中型灌区以灌区为单元填报,改革完成一宗验收一宗;其他管理模式的中型灌区、小型灌区和井灌区以行政村为基础单元,乡镇按灌区类型分类汇总填报,改革完成一类验收一类。

  第六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合格后,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台账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章  验收依据、条件及内容

  第七条  验收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以及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基本验收条件主要包括:

  1.改革面积任务全部完成;

  2.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四项机制建立健全;

  3.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4.改革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5.农田水利工程状况良好;

  6.用水计量(包括以电折水等)到位;

  7.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有保障;

  8.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有效运作;

  9.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台账详实、准确。

  第九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领导。包括健全领导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核定改革范围、强化考核督导、建好改革台账等。

  2.运行机制。包括四个机制,一是水价形成机制,主要是合理制定农业水价、明确分类分档水价、科学核定灌区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总体到位等;二是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主要是年度资金计划及落实管护经费情况、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建立节水奖励机制等;三是工程管护机制,主要是建立健全管护组织、明晰工程产权权属、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等;四是用水管理机制,主要是用水计量到位、实现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等。

  3.改革成效。包括完成改革任务、促进农业节水、工程运行良好、综合效益、群众满意度等。

  第四章  验收评定

  第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赋分对照表》(附件3),采用百分制评估有关指标得分,总分不超过100分,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他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2024年12月底前,市级完成所属涉农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确保2025年底前验收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验收资料要确保真实、准确,对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附件:1.县(市、区)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自验报告(提纲)

             2.市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报告(提纲)

             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赋分对照表

             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意见表

             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组

             6.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公众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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