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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处 时间:2021-06-18 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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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21〕227号

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巩固前期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坚决遏制个别领域个别环节涉企乱收费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重点范围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要聚焦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重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交通物流领域收费、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领域收费、商业银行收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等领域。

  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主要内容

  各单位要按照以下内容,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所属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一)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强制或变相指定企业购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项目并收取费用。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不得收费,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二)中介机构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政府职责范围内委托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不得向第三方收取费用。

  (三)行业协会商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不得以促进行业发展、引导行业自律为名,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资质评价等,或开展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认定。按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

  (四)交通物流领域及口岸进出口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免征基金等惠企政策,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五)贯彻《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要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能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能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名目乱收费,应坚决落实国家及总行涉企优惠政策等。

  (六)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不得由企业支付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无法律依据的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

  (七)已明确减免、停征、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并收费。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九)企业反映的其他违规收费。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是稳企业保就业、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为企业清费减负工作,坚决督促所属单位行业不折不扣落实已出台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减税降费的红利;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高度关注重点领域个别环节的不合理收费问题。涉企收费涉及的领域点多面广、部门多,政策情况复杂,违规收费表现形式多样,要深入实际调研,认真分析,带着问题去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进一步健全行为规则、完善收费政策,从根本上解决涉企乱收费问题。

  (三)积极稳妥推进。从本文件印发之日到2021年12月底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持续抓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指定人员专门负责所属单位行业的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对每项收费进行逐一甄别,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乱摊派乱评比等违规收费行为。同时要更新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做到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以外无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透明。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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