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1〕332号
省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规定,为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接种单位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暂继续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4543号)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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