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财金函〔2020〕2278号
省委宣传部(省文资办),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财金函〔2020〕315号)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的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粤发改财金函〔2020〕315号文实施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向我委报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须在截止日期前报送(以报送文件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涉及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由财税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金融处陈斌,020-8313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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