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0〕2032号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和《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粤价〔2006〕225号)等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一期合同气第十五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含税基准落地价核定为25.4546元/吉焦,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核定第十五合同年省内配套项目用
户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用户名称 | 容量费(元/天) | 气量费(元/吉焦) |
电厂用户 | ||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698769.1198 | 0.4873 |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 698769.1198 | 0.4873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 698769.1198 | 0.4873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 254623.9612 | 0.5024 |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493655.9254 | 0.4825 |
城市燃气 | ||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595346.8219 | 0.5097 |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99493.6477 | 0.5207 |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 254747.6895 | 0.5292 |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259099.1168 | 0.5192 |
三、为便于核算天然气配套项目用户的定价成本,现按各用户第十五合同年供应量和每吉焦折算24.1063立方米天然气计算的门站含税参考价公布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名称 | 门站参考价 |
电厂用户 | |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1.4603 |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 1.4603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 1.4603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 1.4727 |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1.4563 |
城市燃气 | |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1.4787 |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879 |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 1.4950 |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1.4867 |
四、第十五合同年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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