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0〕1915号
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根据原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170号)规定,我省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鉴于我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益增多,并主要实行属地管理,为进一步做好垃圾处理量核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常运行中的垃圾处理量核实工作由供电部门负责初审,统一汇总后报送我委进行核定。
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垃圾处理量核定工作每半年核定一次。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填报附件1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相关情况表》,并由当地负责垃圾处理量核定工作的市政部门或环卫部门等职能部门盖章确认。新投产项目在首次申报垃圾处理量时一并提供垃圾处理合同,之后无需再提供。
三、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分别于每年9月1日及次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供电部门报送上一个半年的材料(即附件1等);供电部门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垃圾处理量进行初审后,由广东电网公司汇总全省情况统一报送我委。
四、目前我委已核定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18年的垃圾处理量及上网电量,请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尽快将2019年上半年、下半年,及2020年上半年的垃圾处理量数据按照附件1的格式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供电部门,之后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截至2020年9月,我省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见附件2,今后新投产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按此规定执行。
五、供电部门应及时掌握当地新投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情况,主动通知当地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及时、全面、真实向供电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表格。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1.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相关情况表
2.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名单(截至2020年9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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