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农经〔2020〕3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我省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除跨市需省协调的项目外,全部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利(水务)部门审批。其中,总库容超过10亿立方米、改变原设计标准或原工程规模、涉及移民搬迁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其他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审批后,审批文件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备案。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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