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0〕1188号
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项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通过市场竞争推动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水平;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健全完善违规收费行为查处机制,坚决遏制乱收费、不合理收费等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港口码头、检验检疫等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公路、铁路、航空等物流交通领域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政府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等涉企收费,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重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停征、减免、缓征及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政策。依法依规面向社会公开各项收费政策,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各部门和地市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鼓励支持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各地市研究按程序报批逐步免征政府提供普遍性公共(公益)服务或者体现一般管理职能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各级政府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没有法定依据设立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认证、评估、评价、检查、检测、鉴证、证明等中介服务),一律予以取消。进一步清理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歧视性和行业保护性等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的限制条件,全面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否则必须转企改制或脱钩。充分发挥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作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必须在省中介超市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所需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三)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落实进出口环节收费公示制度。优化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流程,精减、归并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港口、船公司、集装箱堆场、检查场站、中介代理、检验检疫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口岸收费合规成本。继续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
(四)物流交通领域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物流交通领域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强对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的跟踪评估,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降低公路通行费用。铁路、航空等货运收费单位要进一步精减货运杂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五)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减免企业会员会费,鼓励对困难企业、小微企业会员实行免交会费。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其他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取缔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等形式违规收费行为。
(六)政府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政府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社会和个人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并收费;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以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不得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收费;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七)及时动态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系统完善及时发布更新清理规范后的本地区本部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在官方网站上常态化公示,动态调整更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是助力经济发展,为企业减轻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主体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对部门所属单位和主管行业进行认真部署,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结合审计部门指出落实清费减负方面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整改工作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收费清理工作,该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有降低收费标准空间的,应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全面巩固清理成果。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情况于2020年10月底前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省财政厅(税政处)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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