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0〕9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原广东省物价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走私物品估价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2000〕182号)与现行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决定予以废止。
请各地对转发和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所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20年5月28日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