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8〕27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近日,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对钢铁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253号)对淘汰我省落后钢铁产能、促进节能减排起到了重要作用,大部分落后钢铁企业已经淘汰或者关停。但个别地方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观望等待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大淘汰我省落后钢铁产能的力度,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研究,决定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淘汰类的钢铁企业的用电价格,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加价标准由原来的每千瓦时0.2元提高到0.4元;属于限制类钢铁企业的用电价格,由原来的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元。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电网公司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情况开展检查,对逃避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各种行为,将严厉查处。对转产钢铁企业申请取消差别电价的,我局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广东电网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采取变通的方法擅自帮助落后钢铁企业逃避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既有淘汰产能和非淘汰产能的钢铁企业,应分表计量,实行不同的电价标准。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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