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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9-09-10 17: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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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 

  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救援服务实际,现决定放开其他救援服务收费,高速公路拖车服务收费标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保持不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委托的救援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吊装运输、抢修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我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中拖车、吊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管理,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加收标准的80%计费。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高速公路外其它停放地点。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35公里时,计费规则与事故车辆相同。拖移至最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不再计费,拖车总收费不得超过附件1规定的上限价;如当事人选择拖移至其它停放地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

  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路基以内车货总重超过49吨的车辆,路基以外或隧道内(整车超出路肩或整车位于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乘客应急转移、车辆应急抢修服务、路面清理等其它救援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委托的救援服务单位)结合运营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市场行情依法自主确定。

  三、救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执行,做好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管,督促经营者依法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工作。委托人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如对协调结果不满意,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法停放车辆或依法扣留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六、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提供的所有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高速公路收费广场、服务区、救援服务车辆、收费场所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5日起执行,凡涉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广东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2.广东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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