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民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中医药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9部委《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为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仅指内资,下同)跨部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发挥部门合力,破除跨部门审批壁垒,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便利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差异化、多样化就医需求。
二、审批流程
市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省级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9),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压减审批工作日,制定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制定的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框架。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
第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对于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或实行备案制的中医诊所,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备案)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此两项审核审批事项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联开展,不得互为前置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医疗机构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手续。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
第一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对于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或实行备案制的中医诊所,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备案)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此两项审核审批事项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联开展,不得互为前置审批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医疗机构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手续。
第二步,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十条优化措施
(一)实施命名互认。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命名规则,开通咨询服务通道,部门之间应落实名称互认。如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与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登记名称不一致时,应以批复文件、证照备注的形式载明或通过涉企信息归集公示。
(二)科学合理选址。
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配合,做好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政策规定,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并严格履行审批前公示制度。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有关部门可依托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就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提供“一门式”咨询服务,有关部门要对依法受限用于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开展特定医疗服务的地点和场所尽早作风险提示,咨询意见作为医疗机构选择经营场所的参考,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
各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制定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细则,并明确办事流程。
(三)实行属地备案。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全省范围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医疗项目立项,不论床位规模大小,均按属地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四)强化“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中医诊所备案。
凡举办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规定的中医诊所,按属地原则在县(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六)优化施工许可核发。
一是将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法定办理时限均为7个工作日)进行合并办理,合并办理时限调整为5个工作日。二是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许可证核发时,推行施工许可证实行承诺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和各类人员的资格证书、合格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改为建设单位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中的建设单位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也可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替代。三是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减申报材料,取消施工合同和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备案等事项。
(七)推进环评分类。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其中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项目编制报告书,床位2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上述医疗机构项目编制报告表,床位20张以下的上述医疗机构项目填报登记表。
(八)简化消防手续。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放宽区域评估。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各地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或地方自行确定床位数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十)优先划拨用地。
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上述有条件初审意见作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督促和指导县(区)依据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压减审批工作日。市级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内容包括: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并负责汇总和公开国家、省、本地区对社会办医的规划预留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信息,提供社会办医综合指南服务。其他部门要公开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关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开放查询。
(三)加强“一门式”综合审批服务。
各地要依法依规推行各部门并联审批和一网式审批,充分发挥政务中心的综合行政审批窗口作用和综合协调功能,“一门式”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审批事项间的工作衔接,一项内容经一个部门认定后,其他部门不再将相同内容作为审核条件,避免资料重复提交、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现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地方能够自行协调解决政策操作障碍的,要不等不靠、尽早解决。
(四)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要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和常见问题,畅通咨询渠道,积极向社会解答本部门的审批和办事规定。努力做到群众和企业向政府咨询一件事情,要一次性全都告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只需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五)建立信用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建立行业发展和自律机制。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评估、信用评价。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充分认识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研究,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着力突破跨部门审批的壁垒,解决好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规定相互制约、流程互为前置等痛点、难点问题。各地制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要尽量在省里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优化。
市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联合制定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市级落实办法,细化操作规定,改进审批工作,同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级落实办法公布时间原则上不晚于本通知印发后的9个月内,并于公布1个月内报备省级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广东省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图
2.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3.民政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4.自然资源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5.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7.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8.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9.中医药诊所备案事项清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9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