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服务函〔2019〕9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社,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项目储备工作的部署,为提前做好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相关准备工作,结合《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7〕198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粮食储备库项目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是争取粮食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基础和前提。各地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中山、江门、潮州、揭阳等存在仓容缺口的地区以及粮食仓储设
施陈旧、亟需改造扩建的地区,应按照国家和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滚动储备符合中央预算内支持条件的项目,并及时推送至国家重大项目库。申报中央预算内项目原则上不得在未入库项目中选取。
二、储备项目条件
(一)新建或改建的粮食储备库项目须符合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要求,应用气调、控温等绿色储粮新技术。县级储备库项目新建或改建仓容须达到2.5万吨以上,市级储备库项目新建或改建仓容须达到5万吨以上。
(二)项目主要前期条件基本落实:
1.在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具有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
2.取得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提供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会议对该项目用地(包括选址和用地指标)的研究讨论结果。
3.落实建设资金。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地方财政来源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贷款意向书等。
4.含港口码头泊位的粮食储备库项目,项目已开工或取得交通部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许可;含铁路专用线的粮食储备库项目,项目已开工或取得施工许可证。
三、储备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认真开展项目审核,逐个项目到现场实地了解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确保项目真实性,防止出现项目不实、相关手续不全、投资估算虚高等问题。
(二)请各地持续做好储备项目跟踪,及时跟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6日前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积极协调项目进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项目尽快具备开工条件。
(三)请于4月15日前上报2020年粮食储备库项目汇总表,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推送储备项目。
附件:2020年粮食储备库项目汇总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3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 翟宇佳,020-83133135;
传真:83138727;电子邮箱:fgw_fwyfzc@gd.gov.cn;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白洁,020-83567009;传真:83604091;
电子邮箱:kejichuyunch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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