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粤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巩固和扩大企业减负成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所规定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其他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和国家相关政策已有规定的,继续按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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