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9〕34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单位:
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将依法合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全部纳入清单并主动公布,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收费行为。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个别地区个别部门和收费单位存在更新公布不及时、格式不统一、内容不规范等问题。为加强社会监督,创新更为有效的监管方式,按照《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6636号)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收费目录清单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和关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一
清单等规定,对各类收费目录清单发布统一规范如下: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目录清单。包括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政府定价的省(市、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5张清单。清单样式请参考附件1—附件5。
(二)各部门单位发布的收费目录清单。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中央驻穗单位,要在进一步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发布制度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整合本行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并通过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部门单位收费目录清单”(包括中央和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行业收费目录清单”(包括政府定价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样式请参考附件6、7。
二、动态修订发布收费目录清单
收费目录清单的修订,要严格坚持“五不进”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立的项目,一律不进;国务院、省和各市人民政府经清理规范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进;国家和省已出台政策,明确取消、停征、免征的收费项目,一律不进;已明确废止的价格收费政策文件,一律不进;已调整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原作为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事项所相应的政策文件,一律不进。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依据相关价格收费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更新收费目录清单,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管理方式,执收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三、全面清查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发布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县(区)制定、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未制定目录清单、公布内容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等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同时,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指导,确保“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各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负责清理总结市县两级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发布情况(正式发文复印件),省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粤单位负责清理总结本部门单位和本系统及行业收费单位的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发布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9年3月10日前报送我委(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我委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工作部署,在3月初开始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门户网站发布目录清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政府。
附件:1.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5.实行政府定价的省(市、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6.部门单位收费目录清单
7.行业收费目录清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