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389号)精神,根据全省省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统一安排,省直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经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组织的专家验收和公示,决定授予省生态环境厅等13家单位“广东省省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称号。现予以公布。
获得“广东省省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称号的省直单位,要继续按照《广东省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强化节水日常管理,充分调动下属单位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附件:广东省省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名单(第三批)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能源局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名单(第三批)
省生态环境厅(原省环境保护厅)
省科学院
省委党校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药品监管局(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原省地税局)
省林业局(原省林业厅)
省人防办
团省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原省旅游局)
省侨办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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