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8〕6636号
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企业成本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企业反映目前部分领域仍存在收费名目较多,个别地方违规收费、不合理收费等问题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工作部署,现就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项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措施,简
化归并部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通过市场竞争推动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水平。全面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完善违规收费行为查处机制,坚决遏制乱收费、不合理收费等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政府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等,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重点及措施
(一)国家重点部署规范的相关领域收费。对涉及民间投资、“放管服”、外贸、人才发展、安居工程、口岸、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相关收费进行清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的部署要求,就本地区、本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减免政策,以及是否存在没有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或者虽有法定依据但收费标准偏高等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没有法定依据设立的收费项目,应依法予以取消;对减免政策执行不到位,超出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收费标准偏高的要进一步降低标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停征、免征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由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推动普遍性降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市逐步免征政府提供普遍性公共(公益)服务或者体现一般管理职能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立法修订,按照国家相关工作部署,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
(三)政府性基金。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降费减负政策,及时转发落实中央降费政策文件,积极做好各项降费政策的解释和说明工作。持续加强对政府性基金降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严格落实各项降费政策。
(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没有法定依据设立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认证、评估、评价、检查、检测、鉴证、证明等中介服务),一律予以取消。建立完善中介服务超市,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取消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歧视性的地方和行业保护政策。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等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的所需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五)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减免企业会员会费,鼓励对困难企业、小微企业会员实行免交会费。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其他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要依据管理权限及时明确收费政策;对市场调节价项目,要严格成本管理,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偏高、盈利较多的服务项目。对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以及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等违规收费行为,一律予以取缔和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社会和个人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并收费;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以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七)动态更新发布收费目录清单。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调整情况,系统梳理整合收费清单,及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经清理规范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财政部门公布)、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其中: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布,市场调节价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公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目录清单(民政部门负责已脱钩的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目录清单要明确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依据、收费文件、收费范围和对象、执收单位、收费标准等。目录清单应实行动态调整,在官方网站上常态化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检查。市场监管、价格主管、财政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的日常监管。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收费执法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及时纠正;进一步优化执法手段,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收费单位“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对收费项目多、举报投诉集中的收费单位,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落实。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认真分析本地本部门涉企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是对重点领域和环节,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收费清理工作,该取消的必须取消,有降低收费标准空间的,应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全面巩固清理成果。
(二)做实做细,确保取得成效。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责任到人,务求有进展、有实效。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请同步填报工作台账)并于2019年3月5日前、7月10日前(提供半年情况)和12月10日前(提供全年情况)分别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邮箱:fgw_sfglc@gd.gov.cn。清理规范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反馈。我们将视各地清理规范情况以及国家相关工作部署,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成联合工作小组适时开展检查督导。
各地各部门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于2019年1月10日前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
附件: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台账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