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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信息来源:原省物价局 时间:2023-09-14 19: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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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05〕188号

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专营财〔2005〕363号)悉。鉴于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仍处于推进阶段,根据你公司的运营情况,经研究,同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仍按我局粤价〔2003〕112号文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非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按结算额的2%计收;

  二、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按超额累减的方式计收,年结算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下部分按1%计收,3亿元以上至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0.75%计收,6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0.5%计收,10亿元以上部分按0.25%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再根据你公司的审计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应严格按《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专款用于公路联网收费服务。你公司应本着“高效、节约、精简”的原则,努力降低各项建设成本和管理成本。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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