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粤价函[1997]17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人职[1996]1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作如下调整:
一、报名费,由每人5元调整为不超过10元;
二、考务费,以考试科目计收,每大科不超过35元。
上述报名费、考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级市)政府在上述规定幅度内制定。收取两费后,不得另外收取试卷费和填涂卡等其他费用。
三、同意从新标准执行时起,由负责组织考务的业务主管部门按实收考务费的5%缴交省考试中心,作为其办公和业务费用;双方对费用收支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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