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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道养护费计征办法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3-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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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粤价函[2002]52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航养费标准和办法的函》(粤交费函〔2002〕1349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省府令第29号)等规定,经会省财政厅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本省籍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及难以准确反映运费收入和水上作业收入的营业性运输船舶,每年1月5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航道养护费的,可减征2个月航道养护费;一次性连续缴纳半年航道养护费的,可减征1个月航道养护费。

  二、同意外省籍船舶在我省境内起运客货,以其通过我省里程,统一按以下公式计征航道养护费:

  沿海:实际载重吨×经过我省海里数×0.09×6%(元)

  内河:实际载重吨×经过我省公里数×0.07×6%(元)

  实际载重吨以船舶签证簿记录为依据,无可靠依据的,以船舶证书核定总吨计征。

  外省籍船舶进入我省境内卸客货时,如在起运港没有缴交航道养护费的,由到达港航道部门或其委托代征单位按以上公式征收航道养护费。

  以上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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