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费标准 >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物价局关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信息来源:原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3-07-02 17:37:14
字体: [大] [中] [小]

粤价函〔2013〕735号   2013年7月2日 

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核定“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报告》(粤南科〔2013〕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为来往港澳小型船舶提供快速通关系统(以下简称“快通系统”)服务时,继续按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具体见附件。
    二、“快通系统”服务范围:使用“快通系统”的船公司、船务代理公司、港口公司、货运代理、电子报关服务中介公司、进出口公司、物流公司,经你司委托的服务中介公司及已安装船载收发信装置的船舶。
    三、凡使用“快通系统”电子报关的用户,已按“文件传输及网络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缴费的,不再缴纳我局粤价函〔2002〕188号规定的进出境船舶货运分舱单录入和打印费用(15元/份)。
为船舶安装GPS收发信装置设备,原则上应按成本收费,具体标准须报我局备案。
    四、你司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规定,委托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你司每年4月30日前须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成本资料、收入状况报我局备案。
    以上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请你司在有效期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略)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