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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部门----期货市场监管费 (计价格[2000]1059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14-07-16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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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期货市场监管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年交易额 

0.002‰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204 

由中国证监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0]204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0]105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标准的函》(证监函[1999]221号)收悉。鉴于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的要求,你会接收原隶属于地方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派出机构,并相应负担这些派出机构的经费,使证券监管费用增加较大的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会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标准,由原来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02‰收取,调整为按0.045‰收取。

    二、取消原深圳、上海等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所有收费。

    三、你会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标准提高后,相应降低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手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手续费从原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0879‰收取,调整为按0.0839‰收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手续费从原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12‰收取,调整为按0.105‰收取。今后调整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手续费,要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

    四、你会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提高后,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者统一收取的服务费(佣金)标准仍按原来的最高不超过证券交易成交金额3.5‰的比例收取,不得提高。

    五、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由你会按年交易额的0.002‰向期货交易所收取。

    六、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专营公司、证券兼营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以及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收取的审核费收费标准等,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3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的变化情况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核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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